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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簡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温喜民
被 上訴 人 鄭克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25日本院100年度家簡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00年9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139頁),加計在途期間5日,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於100年10月1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00年10月13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聲明上訴狀之本院收狀章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顯已逾上訴期間,揆諸首揭條文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謝瑞龍
法 官 葉惠玲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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