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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清順
郭孟珠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100年12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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