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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13號
原 告 楊金山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謝00
謝00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徐秀菊
謝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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