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廖錦鳳
(送達代收人 謝正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咏靜、呂怡霆、呂淑芬、呂煌義、呂煌春、呂煌毅、陳呂碧雲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369,8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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