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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55號
原 告 劉永興
被 告 歐靜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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