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家訴,526,2012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26號
原 告 戴魏富美
被 告 魏宣二
魏旭宏
魏博和
魏日信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魏吳枝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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