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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小上字第13號
抗 告 人 許黔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杭家蔚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本院100年度小上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院以抗告人上訴狀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及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而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惟抗告人之上訴狀有記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1款及具體事實及其它各項,且對造都為偽證,又法院有一些證據都沒有調查,抗告人不服本院100年度小上字第13號裁定結果,故提起抗告云云。
三、查本事件係屬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規定,就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故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乃於法不合,當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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