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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77號
抗 告 人
即債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提起抗告時,準用之。
二、查本件本院所為原免責裁定已於民國101年2月2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頁),則其提出抗告之10日法定期間,計至同年月13日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月21日始提出抗告,有其民事消債事件抗告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可憑,已逾上開提出抗告之法定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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