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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郭信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郭國瑞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郭國瑞(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鄰○○路54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郭信宏(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鄰○○○路○段269號)、洪郭玉美(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鄰○○街58巷3號)、郭子瑩(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鄰○○路1段702巷119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郭國瑞之監護人。
指定陳雀美(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鄰○○○路○段269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郭國瑞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郭國瑞(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鄰○○路54號)之姪子。
郭國瑞因罹患精神病,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為此爰聲請對郭國瑞為監護宣告。
又郭國瑞未婚、無子女,其父母親已去世,洪郭玉美、郭子瑩分別為郭國瑞之姐姐、姪子,為此爰請鈞院選定聲請人、洪郭玉美、郭子瑩為郭國瑞之監護人,又陳雀美為郭國瑞之嫂嫂,平日負責照料郭國瑞,故爰請指定陳雀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一)查聲請人係郭國瑞之姪子,有戶籍謄本2件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對郭國瑞為監護之宣告,自屬有據。
(二)又聲請人主張郭國瑞因罹患精神病,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郭國瑞之能力概述表1件為證,且本院於101年2月2日在鑑定人奇美醫院台南分院醫師林健禾面前訊問郭國瑞時,郭國瑞對問話之回答為:「我的生日為48年8月7日,身分證上登記為50年12月14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我現在在奇美醫院台南分院,我是來這邊收稅金的,完成統一中國後,法官說奇美醫院有欠我稅金,說稅金只能皇帝來收,所以我來收稅金,我現在是登記作皇帝,大陸叫我去做皇帝,現任臺灣總統是馬英九,我有在電視看到說我是總統,我父親生前說要我出來作皇帝。」
等語,有本院101年2月2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是由郭國瑞之回話已顯見其有妄想症狀。
又鑑定醫師進一步對郭國瑞為精神鑑定結果認:「㈠個案發展史及現在疾病史(以下是根據郭員及本院病歷資料彙整):個案國小畢業,就學期間無特殊事件,國小畢業即從事木工學徒至服役。
服役期間疑遭到欺侮壓力大而發病但未就醫,有服完役期。
退伍後從事板模及木工,工作情形尚順遂,但因一次夜間遇警察臨檢而起衝突,警方以妨礙公務予起訴,判拘役,家屬懷疑其在拘役期間遭不善對待,出獄則精神症狀趨嚴重,自此即無法再工作,至今失業約30年,工作能力已明顯下降。
自10多年前母逝後獨居至今,居家環境惡劣,無法發揮家事功能,三餐自理能力尚可,金錢管理能力亦可,都由手足提供經濟來源。
個案之人際網絡封閉,行事自我,不易與他人建立信任關係,因政治妄想及被害感而不斷訴訟,家人無力勸阻。
㈡心理衡鑑:個案的魏氏成人智力量表的總智商為71(語文智商為76,作業智商67 ),屬邊緣程度智能表現。
個案的表現中,語文方面的算術、記憶廣度和常識分測驗為其強項表現,詞彙和類同分測驗為其弱項表現;
作業方面的圖形補充分測驗為其弱項表現,其他分測驗表現相仿。
使得個案的工作記憶(中等程度)指數表現較語文理解、知覺組織和處理速度(介於邊緣程度和能力不足之間)表現好。
㈢身體檢查及神經學檢查無異常發現。
㈣101-1-30腦波檢查報告無異常發現。
㈤精神狀態檢查:郭員外觀衣著尚整齊,外罩厚外套,意識清楚,態度合作,人、時、地定向感佳,記憶力無明顯障礙,簡單數學運算能力尚可,表情少變化,話多、缺乏病識感。
郭員表示此次是被多位警察抓來醫院,是因為警察局押他來本院領錢,國稅局並指示奇美醫院償還債務等誇大妄想內容,郭員表示廣播、電視等媒體時常傳達國稅局給他的訊息之關係妄想。
言談欠缺邏輯,現實判斷不佳,郭員知道選舉結果為馬英九當選,但仍表示總統府需要他,他目前的身份是待登基的皇帝。
㈥結論:綜上所述,郭員之臨床診斷為精神分裂症,郭員發病迄今超過十年,因缺乏病識感,過去未規則於精神科門診追蹤,郭員之一般智力功能、職務功能、社會功能明顯退化,郭員存有明顯的精神障礙,堅信自己為皇帝,其受精神症狀影響已造成郭員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日常生活判斷皆需他人協助。」
等語,有奇美醫院台南分院精神鑑定報告1件附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對郭國瑞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查,受監護宣告人郭國瑞未婚、無子女,其父母親已去世,其兄弟姊妹尚存活者為姊姊洪郭玉美、郭玉蘭,而洪郭玉美、郭玉蘭、郭國瑞之姪子郭子瑩及聲請人、郭國瑞之嫂嫂陳雀美均同意由聲請人、洪郭玉美、郭子瑩共同擔任郭國瑞之監護人、由陳雀美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經聲請人、洪郭玉美、郭玉蘭陳明在卷可按(詳見101年3月7日訊問筆錄),並有除戶謄本2件、戶籍謄本5件、同意書1件、印鑑證明2件、洪郭玉美與郭子瑩於101年2月15日提出之聲請狀1件附卷可憑,堪予認定。
本院審酌聲請人與郭子瑩為受監護宣告人郭國瑞之姪子、洪郭玉美為受監護宣告人郭國瑞之姐姐,彼此關係親近,郭國瑞之最近親屬一致推定由聲請人、洪郭玉美、郭子瑩擔任郭國瑞之監護人,聲請人、洪郭玉美、郭子瑩亦願意擔任之,因認由聲請人、洪郭玉美、郭子瑩擔任郭國瑞之監護人,最能符合郭國瑞之最佳利益,為此爰選定聲請人、洪郭玉美、郭子瑩為受監護宣告人郭國瑞之共同監護人;
又陳雀美係受監護宣告人郭國瑞之嫂嫂,平日負責照料郭國瑞,衡情陳雀美應會本於受監護宣告之人郭國瑞之最佳利益,與監護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陳雀美亦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爰指定陳雀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護事宜之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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