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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曾娟霞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
複代理人 郭淑慧律師
被上訴人 曾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兩造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就兩方爭點、不爭點詳為表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5 日
受命法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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