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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被上訴人 盧燕翔
10樓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王盛鐸律師
鄭植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準備程序。
上訴人應提出上證一、上證二原本到院,並敘明上開證物係由何單位所製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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