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郭明龍
相 對 人 邱全成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89年9月4日所為之89年度拍字第2791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附表之不動產標示,其中土地坐落臺南縣善化鎮○○○○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東勢寮」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89年9月4日所為89年度拍字第2791號民事裁定正本,附表之不動產標示關於土地坐落臺南縣善化鎮○○○○段之記載,係「東勢寮」誤寫之顯然錯誤,此觀諸所附之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所載甚明,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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