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聲,31,2011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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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非訟代理人 施志賢
相 對 人 王春景
王仁達
王葉美瑩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0日所為95年票字第2784號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王葉美雲」之記載,應更正為「王葉美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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