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百諺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灼
被 告 陳慧英
方秀梅
方春菊
蔡炳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