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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賴素玲
上列當事人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19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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