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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安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貴
原 告 林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勞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原告安錐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4,88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㈡原告林仲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1,594,88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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