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補,38,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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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許珠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歸仁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30,1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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