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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鄭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查本件依原告請求之標的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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