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補,5,201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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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甘日課
被 告 甘祺珍
甘祺瑞
甘兆欽
甘兆鋌
甘兆錳
甘兆鈞
甘兆鍠
甘兆訓
甘兆謙
甘兆請
甘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6,966元(系爭土地面積1,115.8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300元×原告應有部分3333分之408=1,406,9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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