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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蔡明宏
被 告 蔡慶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20元(計算式:原告所有597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500元×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4.08平方公尺=26,5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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