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李麗琴
上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滿新臺幣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