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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弘朔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暉實業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0,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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