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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林文瑞
原告與被告萬盈飼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玉英、林丙丁、楊海
洋、葉劉井、張慧伯、郭誠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以新臺幣40萬元向被告萬盈飼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買得坐落臺南市○○區○○段25、25-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20),爰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應將上開2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至伊名下,是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上開土地所得利益為新臺幣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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