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李清風即二王廟管理者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金全間請求返還攤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0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7,000元編號11及12號攤位面積各約13平方公尺共26平方公尺=702,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