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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鄭周金花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劉芝光律師
原告與被告張邱德子、張錫本間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如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示電箱、管線、鋼鐵構造物占有台南市○○○○○路二段149號房屋外牆之面積總和,並提出上開房屋稅單。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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