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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陳長照
陳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洋裕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被告陳洋裕應分別將坐落如附表所示土地,依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別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陳長照。
被告陳洋裕應給付原告陳長照新臺幣(下同)20,41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洋裕應將坐落門牌號碼為彰化縣花壇鄉長春村南方一巷143 號之房屋稅稅籍登記名義人及納稅義務人資料變更為原告陳長照。」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亦定有明文。
茲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裁判費之計算及徵收,詳述如下:
㈠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所涉訴訟標的係主張依兩造所簽立和解書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第二項所涉訴訟標的則係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準此,此部分自屬財產權訴訟,且該二項訴訟標的顯然在經濟上係各自獨立,彼此間並無主從競合或選擇關係者,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自應就原告主張之上開訴訟標的合併計算之。
從而,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合併計算後為42,199,297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21,786,297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413,000元=42,199,2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3,360 元。
㈡至於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乃係請求將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稅籍登記名義人及納稅義務人資料變更為原告陳長照,性質上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
綜上所述,原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共386,360 元【計算式:383,360元+3,000元=386,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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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系爭土地地號 │面積(平方│公告土地 │被告應移轉登│訴訟標的價額│
│ │ │公尺) │現值(元)│記之應有部分│(元以下四捨│
│ │ │ │ │ │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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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白河區糞箕湖木屐寮小段460之3地號 │1,549 │310 │9/26 │166,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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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白河區糞箕湖木屐寮小段460之4地號 │1,549 │560 │9/26 │300,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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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市白河區糞箕湖木屐寮小段460之9地號 │1,045 │560 │9/26 │202,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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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南市白河區糞箕湖木屐寮小段460之10地號 │1,450 │560 │9/26 │281,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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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南市白河區糞箕湖木屐寮小段460之12地號 │35 │310 │9/26 │3,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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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南市白河區○○○段681地號 │2,230 │210 │9/26 │162,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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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臺南市白河區○○○段687地號 │11,960 │210 │9/26 │569,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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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臺南市白河區○○○段688地號 │13,180 │210 │9/26 │958,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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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臺南市白河區○○○段2之3地號 │5,494 │170 │9/26 │323,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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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臺南市白河區○○○段2之10地號 │5,966 │170 │9/26 │352,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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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臺南市白河區○○○段2之12地號 │102,510 │170 │9/26 │6,032,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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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臺南市白河區○○○段290之1地號 │8,003 │400 │9/26 │1,108,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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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臺南市白河區○○○段290之23地號 │204 │270 │9/26 │19,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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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臺南市白河區○○○段290之24地號 │84 │400 │9/26 │11,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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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臺南市白河區○○○段290之25地號 │17 │400 │9/26 │2,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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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臺南市白河區○○○段290之26地號 │306 │360 │9/26 │38,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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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臺南市白河區○○○段290之27地號 │47 │360 │9/26 │5,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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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臺南市白河區○○○段290之28地號 │20 │400 │9/26 │2,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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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臺南市白河區○○○段393之1地號 │3,412 │270 │9/26 │318,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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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臺南市白河區○○○段393之2地號 │1,774 │270 │9/26 │165,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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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臺南市白河區○○○段393之3地號 │1,374 │270 │9/26 │128,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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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臺南市白河區○○○段393之5地號 │194 │270 │9/26 │18,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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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臺南市白河區○○○段393之6地號 │20 │270 │9/26 │1,8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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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臺南市白河區○○○段396地號 │2,095 │270 │9/26 │195,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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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臺南市白河區○○○段397地號 │761 │270 │9/26 │7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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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臺南市白河區○○○段400之1地號 │18,799 │270 │9/26 │1,756,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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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臺南市白河區○○○段400之3地號 │146 │360 │9/26 │18,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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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臺南市白河區○○○段400之4地號 │458 │270 │9/26 │42,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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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臺南市白河區○○○段400之5地號 │426 │360 │9/26 │53,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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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臺南市白河區○○○段400之6地號 │1,605 │360 │9/26 │20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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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臺南市白河區○○○段400之7地號 │852 │360 │9/26 │106,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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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臺南市白河區○○○段400之8地號 │2,119 │360 │9/26 │264,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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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臺南市白河區○○○段400之9地號 │738 │360 │9/26 │91,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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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臺南市白河區○○○段400之10地號 │1,899 │360 │9/26 │236,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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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臺南市白河區○○○段400之11地號 │8 │2500 │9/26 │6,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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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臺南市白河區○○○段400之13地號 │78 │360 │9/26 │9,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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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臺南市白河區○○○段400之14地號 │49 │360 │9/26 │6,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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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臺南市白河區○○○段493地號 │1,431 │270 │9/26 │133,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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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臺南市白河區○○○段493之1地號 │344 │270 │9/26 │32,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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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臺南市白河區○○○段493之2地號 │33,147 │270 │9/26 │3,097,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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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臺南市白河區○○○段493之3地號 │23,278 │270 │9/26 │2,175,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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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臺南市白河區○○○段493之4地號 │4,777 │270 │9/26 │446,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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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臺南市白河區○○○段493之6地號 │2,904 │270 │9/26 │271,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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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臺南市白河區○○○段572之20地號 │14,233 │270 │9/26 │1,330,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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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臺南市白河區○○○段400之12地號 │708 │270 │9/26 │66,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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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共 │
│ │21,786,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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