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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3號
再審原告 蔡清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賈慧蓉間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
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再審原告應係對本院已確定之99年度執事聲字第95號裁定提起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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