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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朝福
號之1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停止親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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