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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5號
上 訴 人 陳士榤
上 訴 人兼
法定代理人 陳啟隆
陳徐玉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該裁定並於 100年12月28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上訴費用,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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