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70號
上 訴 人即被告 陳子涵
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秀雀
前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01年2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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