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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03號
原 告 邱通成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張素桂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邱秩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8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核定為1,099,000元,原告擴張及追加聲明後,訴訟標的價額已增加至1,262,3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原告僅前繳納11,890元,尚不足1,68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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