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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42號
上 訴 人 劉興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飛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101年3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30,2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另上訴人於第一審尚有裁判費693元漏未繳納,應併予補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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