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訴,1147,201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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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謝欣穎
複代理人 余政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11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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