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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0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代 理 人 陳旻良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鄭明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鄭明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13,6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568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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