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訴,131,2011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1號
原 告 林淑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三福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99年度司促字第36116號核發在案,惟被告蔡三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