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訴,1339,20120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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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俊成
許巍騰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龔振澤
龔振煜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2月2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台幣13,710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至101年3月27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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