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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7號
原 告 詹婉君
上列原告對被告楊倉銘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上鼎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及上鼎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0年3月7日具狀追加起訴被告上鼎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上鼎公司),惟書狀內未載明被告上鼎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茲因本件被告上鼎公司法定代理人不明乙節,已有礙訴訟程序適法進行,因此,有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揭事項之必要,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追加之訴。
三、茲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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