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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18號
原 告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伯仁
訴訟代理人 王屋樑
林萬本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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