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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86號
上訴人即原告 董林惠珍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5日 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之坐落暫編臺南市新化區○○○段177之15地號、 面積2,150平方公尺土地 (以下簡稱系爭土地)緊臨道路,而緊臨系爭土地之同地段178之17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 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800元, 本院認以該公告現值計算系爭土地之價額尚稱合理,是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14,000元(計算式:6,800元2,150平方公尺=14,3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02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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