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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21號
上 訴 人 綠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正
之1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文賢因100年度訴字第1521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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