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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25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羅士翃
被 告 安平灣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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