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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54號
原 告 王國華
被 告 方盈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及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如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0年度司促字第27834號核發在案,因被告異議視為起訴。
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2,775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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