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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3號
原 告 陶大權
被 告 趙卿汝
兼
法定代理人 陶玉珍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6,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原告僅繳納1,110元,尚不足4,4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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