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訴,252,201203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李太元

以上上訴人與李錦雲等因100年訴字第252號請求償還無因管理墊付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48,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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