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訴,460,201201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0號
原 告 張良正
訴訟代理人 梁雅琁
被 告 張老春
張福三
張太平
張木義
張朝義
張來智
張順泰
兼 上 1人
訴訟代理人 張文欽
張春來
張林金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