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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魏順福
被 上訴人 瑞特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登春
被 上訴人 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1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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