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5號
原 告 許作舟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
被 告 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文平
被 告 熟年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文平
被 告 寶發生活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順
被 告 林湧盛
陳德安
張炳松
卜至正
雲文璋
葉啟芬
被告兼前七人
訴訟代理人 雲文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欄第五項第三行關於「訴訟費用額為3,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額為6,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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