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炎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吳金英等人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63號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訟爭之六棟房屋,訴訟標的價額以六棟房屋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
上訴人李炎峰之上訴利益為系爭5號、6號、8號及46號四棟房屋,訴訟標的價額以該四棟房屋現值核定為70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