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71號
上訴人即被告 朱進卿
朱連發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 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郭麗繡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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