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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0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訴訟代理人 蔡忠誠
被 告 王秀蘭
王再成
王能山
洪王秀鳳
王能全
王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敘明下列事項:㈠所請求之「五年間」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期間起迄日為何?㈡系爭土地管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將系爭土地劃歸「嘉義林區管理處」管理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 玉 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 雅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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